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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李琼

石岛娱乐网 2022-08-12 16:56:45

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一、投资措施协议产生的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尤其是70年代以来,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直接投资活动日趋频繁,年直接投资数额和直接投资累积存量不断扩大,直接投资对各国经济和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与此同时,投资国和东道国以及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围绕着直接投资方面的矛盾与纠纷也不断增多。为了减少和克服矛盾与纠纷,为了促进国际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和积极作用的更大发挥,迫切需要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为此,国际社会在近几十年间曾做出了多方面的努力,起草或制定了一些规则和协议。这些规则和协议有的实施了,有的并未付诸实施。。 从70年代开始,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所属的原跨国公司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始起草《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于80年代初提出草案。该《守则》草案的内容分为6章,它们分别是:序言和目标;跨国公司的定义和《守则》的适用范围;跨国公司的活动及其对东道国的态度;跨国公司的待遇;各国政府为实施《守则》而合作;各国和国际上为实施《守则》所应采取的行动。《守则》草案提出后,进行了多次讨论和修改,但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跨国公司受东道国法律管辖、征收与国有化的赔偿标准、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争议的解决以及外汇汇出的限制等问题上存在分歧,致使有关谈判久拖未结。在1992年4月跨国公司委员会召开的最后一次年会上,该《守则》文本仍未能定案,以后经过非正式磋商得出结论;现阶段不可能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守则》成为悬案,谈判彻底搁浅。 为了协调国际直接投资关系,其他一些国际组织或机构也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世界银行于‘965年’月‘8日制定了《东道国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议解决公约》,并根据《公约》于 1966年在世界银行内设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该《公约》的制定,使国际投资争议除通过政府的外交途径解决之外,又开辟了一个新的调解和仲裁的途径。但该《公约》仅涉及投资争议的解决问题,而对如何消除争议产生的原因以及国际投资方面的其他问题并未触及。在1992年9月ZI日,世界银行又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在征询了有关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的意见后,公布了《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待遇准则》,并要求“世行”和“基金”的各会员国把《准则》作为在其领土内对外国私人直接投资的进人和待遇的参照尺度。但这一《准则》是非强制性的,它完全是自愿执行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76年6月ZI日在巴黎公布了《关于国际投资和多国企业宣言》。《宣言》共分 5个部分:一是《多国企业准则》。这是《宣言》的主要内容,载于其附则中;二是国民待遇;三是鼓励和抑制投资;四是政府间磋商程序;五是检查。第一部分《多国企业准则》较长,包括序言和7章内容。上述经合组织的《宣言》和《准则》均属“建议”性质的,对成员国没有约束力。国际社会在际直接投资方面所进行的协调活动还包括:1980年12月5日联合国第35届大会通过的《关于管制限制性商业做法的公平原则与规则的多边协议》;1970年12月31日安第斯条约组织通过《对外资、商标、专利、许可协议和提成的共同待遇的第24号决议》; 1977年 11月 16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原则的三方宣言》;国际商会分别于1972年和1977年公布《国际投资准则》及《对付勒索和贿赂行为守则》。 国际协调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矛盾和纠纷,是为了制定和执行一些各国都能遵守的国际规范,以推动国际直接投资业务的扩大。由于以往的协调不是很成功和很有效,再加上在关贸总协定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日益增多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的争议,所以,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列人议题之内。 发动乌拉圭回合谈判时,美国提议有必要将扭曲贸易的投资措施纳人关贸总协定纪律约束,并建议谈判应包括影响外国直接投资流动的政策问题。美国还特别建议有必要考虑对外国直接投资适用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可行性。国民待遇使外国公司与本国公司在投资建厂和在当地经营上享有同样的权利,最惠国待遇可防止成员对不同来源的投资进行歧视。 这些建议得到一些发达国家的支持,但发展中国家并不感兴趣,他们除了认为关贸总协定的授权不允许其对投资问题进行谈判外,还坚持认为,如果进行上述谈判,就不许包括跨国公司通过转移价格、限制性商业惯例及其它做法而给贸易带来的困难等问题。发展中国家的意愿使关贸总协定对投资问题的讨论最终成为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一范围较窄的概念进行谈判。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由9个条款和一个附件组成)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是限制东道国政府通过政策法令直接或间接实施的与货物贸易有关的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 二、投资措施协议的主要内容 对东道国引进外资的限制作出规定 l.东道国政府引i进外资中的投资措施 通常,各国在引进外资的投资中,采取的附加要求措施如下: ·当地含量 要求在生产中使用一定价值的当地投人。 ·贸易平衡要求 进口要与一定比例的出口相当。 ·外汇平衡要求 规定进口需要的外汇应来自公司出口及其它来 源的外汇收人的一定比例。 ·外汇管制 限制使用外汇,从而限制进。 · 国内销售 要求要求公司在当地销售一定比例的产品,其 价值相当于出反口限制的水平。 ·生产要求 要求某些产品在当地生产 ·出口实绩要求 规定应出口一定比例的产品。 ·产品授权要求 要求投资者用以规定的方式生产的指定产品供 应特定的市场。 ·生产限制 不允许公司在东道国生产特定产品或生产线。 ·技术转让要求 要求非商业性地转让规定的技术和/或在当地 进行一定水平和类似的研究与开发活动。 ·许可要求 要求投资者取得与其在本国使用的类似或无关 技术的许可证。 ·汇款限制 限制外国投资者将投资所得汇回本国的权利。 ·当地股份要求 规定公司股份的一定百分比由当地投资者持有。 2.协议规定禁止使用的投资措施与理由 不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三条国民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包括那些国内法律或行政条例规定的强制性实施的投资措施,或者有了获得一项利益必须与之相符合的投资措施。具体指以下两项:a当地成分要求。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零部件是从东道国当地购买或者是当地生产的,而这种要求可以任何方式表达出来。b 贸易平衡要求。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为进口而支出的外汇,不得超过该企业出口额的一定比例。 不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一条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包括国内法律或行政条例规定的强制性执行的措施,或者为了获得一项利益必须与之相符合的投资措施。具体包括:a. 贸易平衡要求。对外商 投资企业的进口作出一般的限定,或规定不得超过该企业出口量或出口值的一定比例。b. 进口用汇限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生产所需的进口额应限制在该企业所占有的外汇的一定比例内。c. 国内销售要求。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要有一定数量的产品在东道国销售,而不论采取何种形式表示这种要求。 二者相合,协议中属于禁止使用的投资措施主要有4项,即当地成份要 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和国内销售要求。 例外条款和发展中国家成员 首先,“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的所有例外都可以视具体情况适用于该协议;其次,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享受特殊优惠。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贸易和投资方面的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他们可以暂时自由地背离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但这种自由地背离应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即主要是为了平衡外汇收支和扶植国内幼稚产业的发展等目的。 通知和过渡安排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应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90天内向该组织的货物贸易理事会通告他们正在实施的与该协议不相符的所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仅包括其基本特征,还包括其一般的和具体的实施情况。上述措施要限期取消,这个期限是:发达国家成员2年,发展中国家成员5年,最不发达国家成员7年。货物贸易理事会应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要求,可以延长其过渡期,但要求方必须证明在执行该协议时的特殊困难。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前180天内开始实施且与“协议”不符的投资措施不享受过渡期,应立即予以取消。在过渡期内,为了不对已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成员国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将那些已用于这些已建企业的具体的投资措施用于新建的外商投资企业。这两种情况是指:①新建企业生产的产品与已建企业生产的产品相同;②有必要避免在新建企业与已建企业间造成扭曲的竞争条件。在以上两种情况下采用的投资措施,应当向货物贸是理事会通报,并且要同对已建企业实施的投资措施一起取消。 透明度要求 除必须遵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条“贸易条例的公布和实施”以及分别于1979年和1994年通过的“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与监督”和“关于通知程序的部长决定”以外,每个成员方都应向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通告可以找到与贸易有关投资措施的出版物,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所使用的相关出版物。但成员可以不公开有碍法律实施或对公共利益及特定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造成损害的信息。 建立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 该委员会向世贸组织所有成员国开放。委员会应选举主席和副主席,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任何成员方的请求,可随时开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执行货物贸易理事会分配的任务,并向成员方提供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运行和执行有关的任何问题的咨询服务;同时,还负责监督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运行和执行情况,并每年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这方面的情况。 磋商与争端解决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的程序与规则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项下的协商与争议解决。 货物贸易理事会检查 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5年内,货物贸易理事会将对“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视具体情况提出修改建议,同时,考虑该协议是否需要补充有关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方面的规定。 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指施协议的作用 1.协议限制的投资措施范围有限,它仅指出五种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原则不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并给成员方过渡期来消除。“协议”至少并不阻止成员适用其它一些投资措施。例如,不阻止成员方实行出口实绩要求作为投资的条件,也不坚持禁止当地投资者应持有一定百分比的股份,不禁止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须带来最新的技术或必须在当地进行一定水准或类型的研究与开发活动。 2.协议有限的范围使得各成员方决定在其生效后5年内对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议,审议时应考虑是否对协议进行补充,增加投资和竞争政策的条款。这表明将来有可能就谈判制定外国直接投资领域的多边规则提出新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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